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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在贯彻国家和重庆市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的同时,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和纳税的先进制造企业及其配套的工业研发、检验和试验企业。
第一条【扶持鼓励产业】在两江新区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产业目录要求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结汇奖励】对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并按期开工建设的新引进外资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决定按1美元兑0.1元人民币的标准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以下。对新引进的内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收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并按期开工建设的,两江新区管委会按实收注册资本的1%标准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在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及10亿元以下的重点项目,两江新区管委会已确定,从商定的生产年度开始,前五年、四年、三年、两年,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给予奖励。在今后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内,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将得到奖励。
第四条【高端人才奖励】对于当年新引进的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确定从成立之年起至第五年, 工资收入在20万元以上(不超过公司社保缴费总额的8%,战略新兴企业不超过10%)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将按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按照本条规定,高端人才、其家庭(包括随条例迁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迁移手续;协助推荐配偶就业;根据就近原则安排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上学。
第五条【成长型贡献奖励】对本年度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加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团队本年度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以下奖励:1 .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且同比增长率达到8%的,奖励100%;达到12%,给予200%奖励。2.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含)至100亿元,同比增长率达到10%的,给予100%的奖励;达到15%,给予200%奖励。3.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至50亿元,同比增长15%,奖励100%;达到20%的,给予200%的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产业关联奖】本地区购买新能源汽车、机器人、3D打印、碳纤维、石墨烯等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产品的企业,当年购买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当年购买总额的5%奖励给买方企业,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上述重点产品的,给予购买企业当年购买总额5%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本地区金融租赁公司按照规定的配套成本标准向本地区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的,根据本年度设备实际投资额(指合同融资额),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地方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进一步加快工业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支持R&D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和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将获得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将按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相应奖励。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高层次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的差额奖励。
已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给予1万元/件、2000元/件和1000元/件的一次性补贴(已在香港、澳门和台湾获得专利授权的,以参考为准)。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美国、欧盟和日本授予的专利一次性授予2万元/件,其他国家授予的专利一次性授予1万元/件(每项PCT专利最多授予3个国家)。单个企业的最高资助额为每年20万元。
医疗器械企业申报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实现销售,获得CFDA认证奖励100万元,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或ce认证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股权投资支持】对落户两江新区的高成长战略性新兴制造业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牵头的股权投资基金可根据项目情况,给予股权投资支持,持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2”。
第九条【配套资金】国家产业配套资金100万元(含)以上、重庆产业配套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分别按国家和市配套资金的100%和50%给予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金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同一项目同时得到国家和市级支持的,应当按照最大额度配备配套设施,不得重复享受。
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将获得200万元。支持境内外上市企业500万元;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将按累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别支持。企业入驻我区上市后将得到300万元的支持。如果企业追溯调整前3年的利润,并在重组过程中偿还相应的支出,将充分支持相应的支出对新区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
第十条【工程建设支持】生产用房和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确认后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补充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管委会其他配套政策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不重复的原则从上一级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费用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重庆两江新区 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的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水平,聚集科技企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和纳税的科技企业或机构,以及符合重庆市和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定位的企业。
第一条【扶持鼓励产业】在两江新区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产业目录要求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结奖】对新引进的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重庆市和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其中外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在200万美元(含)以上,并按约定时间投产。经两江新区管委会确认,按1美元支持0.1元人民币的标准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设立的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收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新设立的内资企业按约定时间投产。经两江新区管委会确认,按注册资本实收额1%的标准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和国外同级别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带着项目、技术和资金的高层次人才到新区兴办科技企业,租用政府建设或运营的载体作为办公场所。两江新区管委会已决定,在头三年内,以“先付款后支持”的方式,全力支持租赁运营商的租赁。享受租赁支持的承运人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同时,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不超过200万元的装修补贴。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当年新引进的重点科技企业,按照两江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两江新区成立后前三年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的100%和后三年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高端人才奖励】从新引进技术型企业成立之年至第五年, 工资收入(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收入)在20万元以上(不超过公司缴纳社会保障费总额的10%)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按其工资收入(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收入)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此外,他们在人才公寓、安置补贴、儿童教育和医疗保险方面享有支持。
高层次人才从两江新区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获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入的,按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入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财政补贴。
按照本条规定,高端人才、其家庭(包括随条例迁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迁移手续;协助推荐配偶就业;根据就近原则安排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上学。
第五条【科技研发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领先大型企业集团、知名大学、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等新注册的新产业(技术)研究所。拥有50多名科研人员,并在约定的时间开始运作。两江新区管委会已确定,在头三年,每年最多可提供1000万元的研发和运营资金支持。对为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持或获得世界领先研究成果的新产业(技术)研究所,如果科研人员达到200人左右,从第四年到第五年每年最多可投入2000万元研发和运营资金。
在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技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独立法人地位的研发、市场等机构。他们的研发项目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如果研究和开发成果在该地区实现产业化,将按前期费用的30%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研发机构将放弃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场机构将放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两江新区管委会决定,对两江新区龙头企业和国家或市重点研发机构牵头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新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业协会,每年给予50万元资助。新确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将获得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和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将获得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将按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相应奖励。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高层次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的差额奖励。
对两江新区管委会推荐并获得100万元以上(含)国家科技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和50万元以上(含)重庆市科技创新项目支持资金的重点项目,分别按国家和市级资助资金的100%和50%给予配套资金补贴,单项项目配套资金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同一项目同时得到国家或市级支持或两江新区补助的,按高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创新平台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如落户两江工业开发区、由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运营机构或具有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运营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建设或运营、经两江新区管委会确认的中创空室、孵化器等,按照载体内企业的占有率、存活率、投资率、活跃度等指标考核合格。租赁承运人的租金应在前3年以“先付后支”的形式全额支持,并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装修补贴,连续3年每年给予150万元的运营补贴。优秀航空公司将连续三年获得200万元的年度运营补贴。
新成立的两江工业开发区被认为是创新和创业的载体,如国家级公共创新空室和孵化器。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含)的,给予300万元支持。超过1万平方米的,给予500万元扶持。对符合上述条件并落户新区其他地区、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200万元支持;超过1万平方米的,给予300万元扶持。
国家级公共创新空室、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共为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了100多万元。运营机构将按贡献总额的20%给予培育支持,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对留在新区并继续发展的毕业企业,3年内将按其对新区贡献总额的10%向其经营机构提供5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场地租金支持】新引进的技术型企业(或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在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工业建筑或工业园区内连续三年租用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两江工业开发区按实际年租金的50%给予支持。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扶持面积,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新区的其他区域,按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支持。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面积。实际支付的租金低于供养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给予供养。
第八条【股权投资支持】由两江新区管委会牵头的股权投资基金,可根据项目情况,对当年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持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2”的股权投资支持。
第九条【技术金融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制度,鼓励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履约担保保险、产业链融资等技术金融服务。对于本地区中小科技企业利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不超过经批准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损失本金的40%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将给予优惠折扣。每个企业每年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并有固定的年限。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或保险,担保或保险公司应给予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2%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支持企业上市】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将获得200万元。支持境内外上市企业500万元;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将按累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别支持。企业入驻我区上市后将得到300万元的支持。
如果企业追溯调整前3年的利润,并在重组过程中偿还相应的支出,将充分支持相应的支出对新区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
【补充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管委会其他配套政策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不重复的原则从上一级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费用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重庆两江新区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措施 为鼓励具有国内外资源配置能力的跨国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和行业标杆企业在两江新区设立总部,把两江新区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开放型总部经济功能中心,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总部企业,包括实体区域总部和职能总部。
第1条[支持鼓励工业]
对在两江新区设立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产业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2条[项目结算的授予]
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在新区进行实体投资的新引进实体地区总部企业,以其成立之日起3年内的实收资本为基数,3年内按1%的额度给予奖励。
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总部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成立后第一年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次性增资在本条规定期限内达到奖励水平的,可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本条规定的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从成立之年起1-5年内,可根据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以下限额给予奖励:年经济发展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80%的限额;对年度经济发展贡献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金额70%的奖励;对经济发展的年度贡献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给予60%的奖励。
享受本条所述奖励基金的总部企业的年度经济发展贡献比上年增加的,以新区当年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为基数,按5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四条【高端人才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从成立之年起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年薪收入在20万元以上(不超过员工总数的8%或不超过员工总数的5%)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人员,将根据他们对新区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按10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按照本条规定,高端人才、其家庭(包括随条例迁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迁移手续;协助推荐配偶就业;根据就近原则安排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上学。
第五条【对增长贡献的奖励】
对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或享受第三条第一款奖励资金五年期满的总部企业,如果年度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超过1亿元或超过新区年平均工业增加值率2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当年高级管理人员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100%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第6条[办公场所的支持]
对年经济发展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如落户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工业建筑或工业园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当年实际租金的50%和3年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购买自用办公建筑,自用部分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购买支持。支持金额不得超过购买总价的10%,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上市】
对于新三板成功上市的总部企业,将给予200万元支持。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将给予500万元支持;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将按累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别支持。上市后,那些搬进新区的人将得到300万元的支持。如果总部企业对前3年的利润进行追溯调整,并在重组过程中弥补了相应的费用,将充分支持相应的费用对新区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
第八条【基金管理便利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享受各种便利资金管理的措施。根据业务需要,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将通过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集中收付等渠道开展。继续跟踪总部企业外汇资金运行需求,及时开展境内外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结汇售汇集中、外债贷款集中配置、FTZ自由贸易账户开立等试点。
第九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为总部企业提供全面的成本质量支持服务,如跨境(区域)物流渠道、平台交易、供应链金融、管理人员培训等。新区将引领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物流服务、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它将为高达200万元的平台研发和高达100万元的平台运营提供支持。
第十条【支持产业链联动发展】
对年经济发展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总部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其符合以下条件,将给予300万元以下的配套资金:
与新区内领先的制造业相结合,它是一个基于平台的运营总部,专注于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工业消费品的国内批发和零售、国际货物贸易、交易平台和综合供应链服务。
新区制造企业将在新区设立具有贸易功能的职能总部,以及实体区域总部,以加强资源的整体配置。
【补充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两江新区其他配套政策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不重复上一级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费用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重庆两江新区 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措施 为加快各类金融机构集聚,把两江新区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功能金融中心核心区,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和纳税的金融机构。
第一条【扶持鼓励产业】在两江新区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产业目录要求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工程结算奖励】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可申请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结算奖励基金;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新引进的一级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以及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其他法人金融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1500万元以下结算。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在两江新区新引进的注册、经营和纳税的金融机构给予不同数额的奖励。
对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交易场所等法人机构,从设立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根据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80%、70%、60%、50%和50%的配额。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保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在新区成立后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内,实收资本(实收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保理公司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对经济发展贡献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70%、60%、50%和50%的奖励。
享受本条上述奖励资金的新型金融机构,当年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在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有所增长的,按当年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高端人才奖励】符合第三条要求的金融机构,年薪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人)可申请以下人才奖励资金:从设立之年起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以其年薪收入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为基数,按10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直接转入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账户。
第五条【成长型贡献奖励】对未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或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奖励资金,且当年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成长型贡献奖励。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同比增长8%的事业单位,奖励标准为其高级管理团队的工资收入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100%。对经济发展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5%的事业单位,按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0%额度,从高级管理团队工资中奖励。奖励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办公用房支持】对新引进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法人实体及其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法定金融机构及其达到一定规模或条件的一级分支机构,租赁或购买江北口和赵木山区的指定建筑, 租赁房屋的自用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费率给予租金补助,为期3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每年300万元,不超过机构的实际租金支出。 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对买方购买的建筑自用部分给予不同建筑面积的购买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购买总价的10%。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享受办公楼租金支持和购房支持,但两种支持的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上市】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将获得200万元。支持境内外上市企业500万元;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将按累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别支持。企业入驻我区上市后将得到300万元的支持。如果企业追溯调整前3年的利润,并在重组过程中偿还相应的支出,将充分支持相应的支出对新区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
第八条【配套人才】对符合第四条要求的高端人才,其家庭(包括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安排梁江新区常住户口迁移。协助推荐配偶就业;根据就近原则安排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上学。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金融机构、其他经许可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以及被认定为主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性质的相关领域机构。
第十条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及新区其他配套政策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不重复的原则从上一级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标题:【建议】重庆两江新区推出四大“金十”,促进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总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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