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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陈延庆在与企业就科技成果转化发生两年争议后,如愿以偿地获得了175.89万元的奖金,但他并不开心。
去年12月底,当他作出法院判决,按照承诺去公司领取“迟到”奖金时,他被告知这笔钱将按“工资收入”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按45%的税率征收每笔77.8万元的税款。
“去年新发布的第101号财税文件将股权转让税率降低至20%,这也是为了鼓励创新。为什么企业科技成果的一次性奖励不能被引用?”伴随着陈延庆的困惑,《科技日报》记者近日发现,随着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颁布和一系列政策体系的形成,我国职务发明人的收入正逐步由暗变亮,由合理变合法。然而,高额现金奖励背后的个人税收确认标准问题正吸引着大学、研究所和企业等各行各业的职业发明家的注意。
成果转化来之不易的奖励“看起来很美”
陈延庆,高级药学工程师,1984年7月进入四川某制药企业工作,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自1996年9月起,被企业委派承担新药抗病毒颗粒的研究和成果转化项目。这项成就持续了14年半,于2011年2月完成。作为国家级新药,其产品“抗病毒颗粒”不仅获得了四川省新药证书和科技成果注册证书,还获得了2014年科技部等四部委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仅在2011年至2013年的三年时间里,该产品就为企业实现销售额近5亿元,净利润1亿多元,陈延庆是第一个完成该业绩的人。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科技成果实施中提取不少于5%的新增利润,并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当陈艳青向他工作的企业寻求奖励时,不幸的是,他发生了争执。2014年4月,他在法庭上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该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法院复审。最后,去年4月,公司宣布向陈延庆支付175.89万元。
然而,对陈延庆来说,这个判决“非常漂亮”。去年12月30日,当该企业致电陈延庆领取奖金时,他得知这笔收入需要缴纳77.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当陈延庆中了彩票,只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20%时,他感到不公平。他拒绝接受裁决,并向税务机关提出上诉。
成果转化的报酬属于“工资收入”吗?这项政策没有错。
“这个消息来得很突然,但当我去当地税务部门咨询税务专家时,我了解到按照这个标准纳税是非常必要的,但我还是不明白。”陈延庆告诉记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作者报酬的实际税率为11.2%,彩票中奖的税率为20%。为什么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税率这么高?
陈延庆还咨询了中国国际税务研究院学术委员兼院长王维卿。在对方的回复邮件中,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税居民的应税所得分为11类(税目)。其中,工资收入、股息红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或获奖等其他收入不是同一税目,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税率也不同。企业需要支付给陈延庆的170多万元不是遣散费,而是一个雇佣期的奖励。该奖励属于11项收入中的“工资薪金收入”,并按七级累进税率征收。
那么什么是“薪水,薪水收入”?它包括哪些类别?为什么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收入被认定为奖励收入?
记者接着回顾了中国税法的历史。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税法后,"工资收入"被纳入税法。随后颁布的《财政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工资收入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指在机构、组织、学校、企业、机构等单位工作的个人但是,在同一年,《细则》明确规定,“前款所称奖励(指工资收入)不包括科学、技术和文化成果奖励”。
当时的政策主要是规定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免税,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科技成果奖励按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征税,税率为20%四川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1993年税法实施条例修改时,删除了“科技文化成果奖金除外”等内容,科技成果奖金实行“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
成果转化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研究人员非常担心
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中个人所得税的确定范围和支付金额等问题正引起各方关注。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不仅是“单位应连续3至5年从实施的科技成果中提取不少于5%的新增利润,并奖励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认定为“工资和工资收入”, 但同样的“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他人实施,并从科技成果转让中提取不少于50%的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也确认为“工资薪金收入”,税率最高可达45%。
北京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陈百强在去年举行的首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论坛上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他举例说,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的转让费净收入为100万元,即使大学将净收入的70%奖励给主要发明人,最终发明人也只能得到40万元。
然而,西南交通大学科技园副总经理康凯宁告诉记者,高校必须解决成果转化的一次性奖励和纳税问题。“一方面,细水会慢慢地分配给教师;另一方面,转换成收入的钱被存入学校账户。教师经常用它来购买科研设备和进行科学研究。它不会一次性变成个人收入。”同时,他也同意陈百强的观点,即科技成果转化奖金是科研项目成功后的“意外”收入,而不是长期收入,根据税法的“意外收入”项目,税率应降低到20%。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正在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也受到极大鼓励。但是,在当前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工资收入”政策适用于个人的奖金收入。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新政策能否被称为财产转让收入进行认定和征收,或者根据科研成果诞生的不确定性特征,能否被视为或有收入?这值得思考。”陈延庆最后说道。
职责:胡彦明
标题:对于业绩转化的奖励,个人所得税到底应该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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