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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记者张政)报道,今年48岁的李先生是长寿区的人,在城市工作了多年。 2008年,她看中了位于巴南区渝南大街的楼盘,赶紧交了一万元存款,准备拆散这套套房。

2008年2月3日,李先生和开发者签订了“预约书”,在“预约书”中选择的支付方法是贷款买家。 而且,“预约书”约定李先生签订“预约书”后7天内支付房费。 否则,放弃一切权利。

但是,签订了“预约书”后,李先生发现自己到处打工,不依赖公司,所以无法说明收入,无法贷款。 为了筹集足够的房费,家人开始拼命赚钱。

2009年3月,李先生带着全额去寻找开发者,希望贷款方法变成不重复的支付。 这时,她才知道房子卖给了别人。 自己先支付的1万元存款没有作为违约金退还。

李先生不能和开发商协商,所以把开发商报告给巴南区法院,要求返还存款两倍。 去年9月10日,巴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巴南区法院一审认为李先生和开发者签订的《预约书》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当事人……一方约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保证……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要求返还定金的权限是什么? ’因此,李先生无权要求返还存款。

【要闻】签完《认购书》后 她才发现办不了房贷

判决后,李先生不服,昨天她向市五中院上诉。 经过审理,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标题:【要闻】签完《认购书》后 她才发现办不了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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