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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今天明确指出,根据《条例》的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只提供媒体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明确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为借贷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贷款人的请求,判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快速发展的p2p网上借贷平台在中国已经有八年了,并且从2013年开始快速发展。从平台数量和规模的增加到贷款类型的丰富,形成了不同于国外p2p网上贷款模式的新特点,但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失、信用体系缺失等新问题。
网络金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网络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期待已久的网络金融监管政策终于出台,成为行业监管的标志。《指导意见》要求个人点对点贷款机构明确信息中介的性质,主要是为借贷双方的直接贷款提供信息服务。
监管政策和法律规范的密集出台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将进一步促进p2p产业的健康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做好角色定位,明确平台功能,为投资者和金融家之间的信息互动提供中介服务。恒瑞财富网首席运营官彭表示。
与此同时,《条例》指出,必须控制私人贷款利率的上限。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改革以四倍基准贷款利率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势在必行。如何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采用何种模式,如何确定固定利率上限,是试点实践中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条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或自然人之间的贷款不明确,贷款人无权主张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支付利息;
2.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已付利息;
3.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贷款额确定为本金;
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并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此外,本部分还规定了逾期利率、自愿付息和复利。
据悉,该司法解释已于今年6月2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9月1日实施。届时,1991年8月13日最高法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将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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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法:P2P平台无担保责任 承诺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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