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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实施法定原则的第一个税收立法项目,《环境保护税法》即将出台。
6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总量的,应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实施法定原则后的第一个税收立法项目。这是许多税收立法项目中第一个宣布并通过草案的项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石表示,最早可能在今年年底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不能排除在2016年底前提请审议通过的可能性。
然而,在他看来,环境税不太可能在2016年开征,即使一切顺利,也可能要到2017年。
石参与了许多财税法律的起草和讨论。他认为,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比较成熟,社会各界对其征收已经达成共识。而且,环境税的稳定税负与其他税种的关系相对容易理顺,技术也相对成熟。
《经济观察报》获悉,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是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参与下于2015年初起草的。国务院征求意见后,将依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在财政部近期安排的立法项目中,环境保护税是一项新税种。石对《经济观察报》说,如果今年年底能在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从征求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到调查和协调有关委员会的工作,都会很顺利。
另据了解,财政部已准备起草《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三种综合征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有四种。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应税污染物是指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噪声、工业噪声和其他污染物。
一位当地商界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新的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的内容基本上是从原来的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条例中照搬过来的。2015年第一季度,他的公司刚刚支付了10万元的排污费和15万元的废气费。“当然,有一些变化。例如,过去有8个噪音标准,但现在变成了16个。负担可能会增加。”上述商业人士表示。
根据上述草案,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标准与现行的排污费标准基本一致。最大的变化是,根据污染物排放的严重程度,企业有三种情况可以加倍,减少和免除环境税。
其中,为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新的《环境保护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污染物征收双倍的环境税。
双重征税有两种情况,根据超标排放的严重程度分别为2倍和3倍。一是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按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两倍征收。二是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三倍征收。
此外,草案还提到了减少环境保护税的政策,而标准掌握在省级政府手中。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免除环境保护税。它们是农业生产(不包括大规模农业)排放的应纳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空装置等移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排污费标准
现行的污水收费制度于2003年设立,至今已实施了11年。在制度建立之初,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仅为估计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和垃圾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
自2007年以来,江苏、安徽、上海、河北、北京等16个省市相继调整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北京和天津有了很大的改善。
2014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要求,到2015年6月底,各省市的污水和废气污染物的收集标准将进行调整,同时,将实施差别化的污水收费政策,以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的污水减排。此次调整后,这两个标准将分别调整为不低于1.4元和1.2元,翻倍。
「我们欢迎排污费改为环境税。虽然文件中显示的变化不大,但在实践中会有很大的变化。例如,税法可以减少过度排污收费的酌处权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谈判空间。”上述商业人士认为。
从2003年到2013年,中国共征收了1726亿元的排污费。2013年,全国排污费征收216亿元,是2004年的2.3倍。这一数字是2014年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守民首次披露的。
然而,在当地金融人士眼中,这笔钱并不是一个大的收入板块。“排污费收入比重较低,属于非税收入,而非税收入在整个财政中所占比重不高。”一位当地金融官员表示。
以2015年5月为例,非税收入为2116亿元,同比增长42.9%。其中,中央非税收入增长1.9倍,主要是由于部分企业上缴利润增加;地方非税收入增长21%,但扣除部分政府资金向一般公共预算转移的影响后,仅增长5.9%。
但在许多地方,排污费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收入。特别是在经济下滑的时候,地方政府可能会将排污费作为弥补税收不足的一种临时手段,从而导致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例如,2014年,东部一个城市征收了5700万元的排污费,其中1700万元是从企业收回的,这超过了该市征收排污费的任务。
“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并不是为了征收更多的税,有必要在它出台后有效地发挥环境保护的作用。甚至应该说税收应该越来越少,因为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环境正在恶化,环境保护的作用是有限的。”根据政策文件,虽然环境税本身不能在治理环境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但旨在保护环境的税收需要通过制定税收要素来征收。
另一位参与起草税法的财税专家也认为,环境税只是整个治理政策中的一个小环节。他说,中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可以借鉴荷兰的做法,采用一套系统的做法,如排污权配额、排污权交易市场、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罚款、税收等。
标题:环保税立法落地 超标排放将遇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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