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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中国固有的领土被历史证明

日本盗窃和占领钓鱼岛是完全违法和无效的

4月15日,日本外交部发表了关于尖阁群岛问题的小册子,旧的调重弹主张尖阁群岛是日本固有的领土,主张“在历史上和国际法上均已确定”。 早在1972年3月8日,日本就发表了“外交部关于尖阁群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主张尖阁群岛及其附属岛屿是“日本的固有领土”。 之后,以此为根据,其所谓根据:

1884年福冈人古贺辰四郎首先发现黄尾屿上栖息着很多信天翁,羽毛销往欧洲,1885年请求冲绳县令批准开拓。 据说日本政府以此为依据,日本人先发现钓鱼岛,再开发。

历史事实上,根据许多中国、琉球王国及日本史料,明初中国派遣使节到琉球王国时就发现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用作航海标志。 14世纪初,明代初期,钓鱼岛被中国作为领土纳入中国海上防卫区管辖。 明清两代,朝廷先后24次向琉球王国派遣册封使,留下大量的《使琉球录》,详细记载钓鱼岛的地形,规定赤尾屿的东边是中国和琉球的分界线。 1561年明抗倭名将胡宗宪和地理学家郑若编撰的《采购海图篇》、1605年徐必达等人编撰的《海防全图》、1621年茅元仪编撰的《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等都将钓鱼岛纳入浙江、福建倭寇防御的前沿 日本政府在1885年反复调查后,知道钓鱼岛不是无主之地,没有批准古贺辰四郎开发,但在1894年甲午战争中中国战败,台湾及其附属岛割让后,1896年日本政府批准了古贺辰四郎登岛开发。 所以,日本人先发现,先开发的论完全不成立。

第二,日本在与中国签订《马关条约》之前占有钓鱼岛,因此《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不属于归还中国领土的范围。

事实上,从1885年9月到11月,日本政府曾3次秘密派遣人去钓鱼岛调查。 从1885年到1893年,冲绳县当局向日本政府发了三封信,申请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置于冲绳县管辖之下,建立国家标准桩。 当时,中国国内对日本的上述行动作出了反应。 1885年9月6日(清光绪11年7月28日)中国《申报》指出:“台湾东北的海岛,附近有日本人挂着太阳旗,大占优势。” 而且,清政府这时建立了总理海军事务雅门,设立了台湾省,大力加强了海防,日本政府对此表示担忧。 井上馨外务大臣在给山经有朋的书信中表示:“如果现在公开设立国标等措施,会受到清国的怀疑,所以现在有港湾形状的实地调查和详细报告、将来开发的土地物产等,建国标和着手的开发等,其他日子都是看机会进行的。 因此,日本政府当时没有批准冲绳县的申请,这表明当时的日本政府完全理解这些岛属于中国,因为在意中国的反应,所以不怕轻举妄动。

1894年7月,日本发动了甲午战争,清朝北洋舰队全灭。 同年11月末,日军占领了中国的旅顺口,决定了清政府的战败。 受此影响,野村靖内务大臣于同年12月27日向陆奥宗光外务大臣发送了书信“关于设立‘久场岛’(黄尾屿)、钓鱼岛(钓鱼岛)管辖的标桩”,“今昔的形势很特别,提交内阁会议重新就此事如附件进行了协商。” 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回函表示支持。 1月14日,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由冲绳县管辖钓鱼岛等岛屿。 但是,实际上,日本在钓鱼岛没有建立任何国家的标桩,日本天皇关于冲绳地理范围的敕令中也没有明确记载钓鱼岛等岛屿。 同年4月17日,中国与日本签订了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割让给了日本。 签订《马关条约》时,日本也不敢宣布钓鱼岛已经属于日本管辖,不在台湾所属岛之内。 因此,钓鱼岛只能作为台湾的附属岛一起割让给日本。

1940年,当时受日本管辖的台湾在争夺琉球和钓鱼岛的归属权,日本东京法庭判决钓鱼岛依然受台湾管辖。

1943年开罗宣言规定:“日本窃取中国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日本也将被驱逐出因暴力和贪婪而得到的所有土地。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波茨坦宣言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的条件一定实施,日本的主权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吾人决定的其他小岛”。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东京投降书》第1条和第6条中宣布“有义务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

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日本政府完全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个角度,多次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角度。” 所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在法律上和台湾一起归还了中国。

日本外务省在《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中表示:“该列岛历史上一直是我国领土西南诸岛的构成部分,不包括在明治28年生效的下关条约(所谓的“马关条约”)下台湾及澎湖诸岛割让的内容中。” 其根据是1895年1月日本内阁秘密通过的决议。 时隔75年,这一自主决策宣布窃取中国领土的秘密。 这完全是无理的狡辩。

第三个是日本说:“钓鱼岛也不包括在《旧金山和平条约》第2条日本放弃领土中,根据第3条作为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被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与去年( 1971年) 6月17日签署的日美琉球诸岛及大东岛相关的合作。 “如果美国把委托地区交给日本,其自然就会成为日本的领土”。 外交部认为:“尖阁群岛是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实施美国施政的地区,中国对这个事实没有异议,这表明中国没有把尖阁群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 “70年代后半,东海大陆架的石油开发动向浮出水面,首次提出了尖阁群岛的领有权问题”。 1951年9月8日,美国及一点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由联合国托管当时的日本和《旧金山条约》中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以美国为唯一的施政当局。 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相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声明,称“《旧金山条约》没有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准备、拟制、缔结,认为中国政府违法、无效,因此绝对不能承认”。 而且,该条约明确由美国管辖的西南诸岛不包括尖阁诸岛。 1953年12月15日,琉球列岛的美军政府发表了《琉球列岛的地理边界》(第27号公告),擅自扩大了美国的管理范围,恐吓了中国领土的钓鱼岛。 美国的这种方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71年6月12日,美国与日本签订了“关于琉球群岛和钓鱼岛归还政权”的协定。 对此,中国政府和人民以及海外华侨华人表示强烈反对,中海外交部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中国领土钓鱼岛纳入“归还区域”,“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

对此,美国政府表示:“将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不损害主权主张。 美国不能把这些岛屿的施政权交给我们之前拥有的法律权利增加到日本,也不能通过归还日本的施政权来削弱其他国家的要求者的权利。 ……对这些岛屿的任何争论要求,都是当事人应该互相处理的事项。 ”。 同年,美国参议院批准《冲绳归还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群岛施政权归还日本,但在中日双方对群岛抵抗性的领土主张上,美国将来采取中立的角度,不偏向于纷争中的任一方。 直到近年,美国国务院表示:“美国的政策长期以来没有变化过。 美国对钓鱼岛最终的主权归属问题没有角度。 我们期待各方用和平方法处理这个问题。 ”。

事实表明“历史上和国际法上”钓鱼岛是中国固有的领土。 无论日本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还是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都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违法无效,不能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军事科学院原副院长糜烂振玉)

标题:“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有史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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