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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和仲裁规则,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受贿、徇私舞弊、浪费法律判决、当事人请客、收受礼物等违法违纪行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构成必须将其开除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员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通报,依法组织调查。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当事人。 家庭承包的,农家代表可以参加仲裁。 当事人一方人数多的,可以选择代表参加仲裁。
与案件解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者参加仲裁,也可以通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确定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1条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别人代缴。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实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填写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盖章或指纹。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仲裁申请,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受理了这场争端。
(三)法律规定这场争端必须由其他机构解决
(四)对该纠纷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判决、行政解决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发送给申请人。 决策不受理或者结束仲裁程序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或者仲裁程序结束情况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证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复印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发送给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抗辩书。 书面答辩确实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填写笔录,经被申请人验证后,加盖其签名、盖章或指纹。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的复印件发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理由,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保护财产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另外两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 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上,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争议较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必须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邀请函。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必须证明理由,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理由如果在初次开庭后知道的话,可以在最后开庭结束前提出。
标题:【要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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