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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以来,p2p平台呈现井喷趋势。据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共有超过2700个p2p在线借贷平台。2015年1月至5月,p2p行业的月平均投资增长率为12.6%。面对如此强劲的发展趋势,为使行业尽快走上合规之路,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起草的《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办法》对行业提出了具体要求,成为行业发展的指路明灯。

《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新鲜出炉 行业发展方向渐明朗

《办法》首先界定了点对点贷款(以下简称网上贷款)的含义。网上借贷是指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直接借贷,即p2p个人网上借贷,为公众所熟知,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网上贷款业务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发布、信用评估、信息交流、贷款匹配等服务,实现直接贷款。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网上贷款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其实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新鲜出炉 行业发展方向渐明朗

目前,许多网上贷款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保证信用增级,错配资金池等。,并且已经从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因此,《办法》将规范此类行为,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上贷款机构实现信息中介的本质。

艾前进的创始合伙人约翰·杨(John young)强调,艾前进欢迎监管,这可以有效地在行业内设定明确的标准,让投资者和市场明确合法与非法、安全与不安全之间的界限,并据此做出更好的选择。同时,它也能引发p2p行业的健康洗牌,挤出不安全的生产力泡沫。

《办法》最突出的一点是对p2p业务的业务范围采取了负面列表式管理模式,明确了12项禁止行为,包括无公共存款、无资金池、无担保或保本保利承诺。具体如下: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相关借款人募集资金;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和收取贷款人的资金;

(三)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护资本和利益;

(四)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者推荐融资项目;

(五)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拆分融资项目期限;

(七)销售银行融资、经纪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同业拆借外,与其他机构的投资、销售代理、促销、经纪等业务以任何形式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编造和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盈利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缺陷和风险,以模糊的语言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的片面宣传或者推广,编造和传播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误导贷款人或者借款人;

(十)为以借贷为目的的证券市场投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同业拆借活动。

《办法》对这12种违禁行为规定了18个月的过渡期。转型时期,网上贷款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市场,推动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在负面清单监管的同时,《办法》没有要求平台实收资本。艾前进创始合伙人张辉指出,由于网上贷款机构从事贷款匹配业务,不需要承担违约风险,因此不要求实收资本,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标准降低,相反,标准提高了,因为文件明确规定了12项禁止行为,并对平台自身的业务模式和合规管理措施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此外,虽然《办法》明确提到p2p平台不能保证自身,但目前国内包括银行融资在内的大多数理财行业都存在刚性赎回,打破刚性赎回并非易事。根据《办法》,平台不能保证贷款人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总体而言,平台的逾期率和坏账率高于传统金融机构。在行业刚性支付的情况下,平台是否真的不能提供保证也是一个大问题。肖特金融网首席执行官王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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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张辉认为《办法》中信息披露的一些细节不够清晰。信息披露要求网上贷款机构披露交易金额、逾期率、坏账率等数据,但仍缺乏具体标准。这些比率的计算要求监管机构给出明确的计算公式,以便与行业保持一致。

监管部门通过《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体现了对从业人员的尊重。《办法》的发布为p2p行业指明了发展方向,该行业将按照行业发展指南、监管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运行,并在期限内实现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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