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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征求意见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正式版本一直没有定论。
原因是监管当局对合格投资者和众筹平台的适当管理存在争议。然而,一旦公开发行股权众筹被纳入修订后的《证券法》,预计将加快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
4月2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NPC财经委员会发布了《证券法》修订草案,正式提出了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同时还提出了允许互联网等众筹方式的公开发行模式。
虽然非私募股权互联网众筹模式有望获得《证券法》的批准,但去年底征求意见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版本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一位参与讨论《办法》的众筹公司人士表示,之所以难以出台《办法》,是因为监管部门对合格投资者和众筹平台的适当管理存在争议。
在业内人士看来,一旦公开发行股权众筹被纳入修订后的《证券法》,有望加快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证券法的修改或切入点
修订草案建议,证券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公开发行。提案草案。
如果众筹方式被写入证券法,就意味着证券可以通过这个渠道公开发行。根据现行规定,可以公开发行的国内证券必须在交易所进行转让。中国银行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表示,在新证券法提案中,股权众筹可能成为公开发行证券的新平台。
此外,修订草案还建议,相关要素符合一定条件的发行事项可以免于登记或核准。
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免于登记或者核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免于登记或者核准。
在业内人士看来,只有在符合条件并可通过众筹渠道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出台后,监管当局的行业或业务监管规则才有望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避免与上级法律发生冲突。
只有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后,才能出台一些关于众筹渠道公开发行的细则。律师坦率地说。
没有推出众筹措施的时间表
事实上,自去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业协会”)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以来,已经过去了四个多月,但该办法的正式版本一直未能实施。
早在征求意见阶段,涉及股权众筹的最大争议来自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安排。
根据《办法》,参与股权众筹平台项目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个人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投资门槛为100万元的要求无疑会排斥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这一安排受到了业内人士的极大质疑。
随后,有媒体报道称,中国证券业协会在首次征求意见后再次修订了《办法》,降低了投资者门槛,个人初始投资产出可降至10万元,个人连续年收入可降至30万元。
然而,这一修订方法尚未正式公布。
据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称,上述《办法》的起草并非一帆风顺,负责起草的部门曾发生过变动。
众筹业务的监管可以说是一个曲折的过程。上述接近监管层面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会议的创新部是第一个牵头起草的,后来这项工作被委托给了协会。
去年年底,该协会起草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然后于1月23日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存在定向争议是因为存在一些股权众筹安排,包括投资者门槛和众筹平台,所以规则处于暂时搁浅状态,短期内可能不会发布,具体发布时间现在无法预测。
监管当局的困难也很大。如果门槛太高,行业将受到影响;如果门槛太低,就会遇到管理不当的问题。上述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表示,更有可能的是,该行业将首先发展,然后在时机成熟时实现标准化。
事实上,在《办法》起草过程中,监管部门对设定投资者门槛的担忧,与现行《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审批制度的要求有关。
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起草《办法》时表示,正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融资的中小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本次公开发行的审批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只能采用非公开发行。
正是由于其定位为非公开私募发行,上述措施为合格投资者设定了相应的门槛。
市场上对《办法》的诸多质疑也反映了这样一个现实,即行业更关心业务发展,而不是法律合规性。
如今,大多数参与众筹的人都在思考如何找到项目以及如何将它们发送出去。没有人愿意考虑遵守法律制度。当时,他们找到了设置这么高门槛的方法,所以他们都很着急。上述众筹平台负责人表示,但没有出路。工业发展先于立法。该平台希望依靠足够的流量和活动。生存是王道。就合规性而言,有必要等到正式措施出台后再进行调整。
然而,一旦公开发行股权众筹被纳入修订后的《证券法》,股权众筹的监管框架有望进一步明确。(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贾)
标题:《证券法》修订草案推出 股权众筹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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