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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环境保护显示了三个优势
进入1980年代,日本社会在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基础上,进入了后工业化时代。 在新的社会经济迅速发展阶段,日本的环境保护事业也从以治疗为主向以预防为主转移。
1 .环境保护市场化和产业化。 随着社会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市场化水平的提高随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健全性和完整性以及社会环境保护支持力的增强环境保护越来越趋向市场化和产业化。 环境保护事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复印件。 一是污染防治事业,污染原来由谁管理的公司的个人行为,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分工和供求关系,形成社会上的专业化环境保护公司乃至环境保护领域,为污染负责人提供商业环境保护服务。 是污染防治活动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日本的污水解决和垃圾解决产业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几乎达到了日产日清。 二、环境保护事业所需资料、咨询、监测、人才、技术、设备、资金等各种资源供给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日本的环境保护设备制造业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的产值已经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很高的比例。 环境保护设备的制造业迅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和出口贸易的支柱产业。
2 .环境保护的社会化和全民化。 这方面的突出例子是扩大产品设计和生产的绿色化程度和范围,协助垃圾分类利用解决,垃圾生产者义务垃圾分装,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倡生产和生活零排放,提倡资源循环采用。
3 .环境保护的生活化和日常化。 通过国家立法、学校教育、传播媒体和舆论的推进、监督等,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成为人们生活追求的目标和重要文案,爱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是人们一切活动的基本
环境保护法的完整标准是具体的
195、60年代,日本经常发生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事件,当时的东京由于暖气排放黑烟,“白天很难看到太阳”的景象在某种程度上污染了稍微中心的工业地带空气体、水体、土壤。 因此,日本政府于1958年制定了《公共水域水质保护法》和《工厂排烟限制法》,1962年制定了《烟尘排放限制法》等,正式拉开了日本全国环境保护的序幕。 随着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制定,空气体污染物排放者责任认定、行政责任认定等基本确定。 1970年国会修改了《空气体污染防治法》后,就污染公害标准、污染处罚制度等进一步确定了。 此后,立法事业日益完善,陆续制定了恶臭、汽车尾气、二恶英等污染物排放的法律法规,为形成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和管理环境问题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日本立法机关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非常具体。 环境保护机构陆续测试了大气中的248种成分,制定了用于确定其中有害成分的严格排放标准,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石棉、粒子物质pm2.5等。 烟尘等有害气体分别与干燥炉、金属加热炉、金属熔化炉、废弃物焚烧炉等相比进行详细的测试和规定,对监测、处罚、管理有详细而具体的依据,不仅公司难以混水摸鱼,还对公众、媒体等的监督 日本特有的石棉污染也制定了具体详细的建筑物拆除、石棉粉尘等解决操作规程,为公司提供了确定的操作依据。
日本在全国陆续建立了1503个空气体环境监测站和429个汽车尾气监测站,定点、实时监测和公开发表了空气体污染和汽车尾气污染状况。 有些煤气出现超标情况时,立即发布警告消息。
环境保护措施以吸引监督支持为主的日本许多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先提出污染对策。 东京在40多年前就提出了“从东京改变日本”的口号。 1968年代末首先以工厂、发电厂的废气为切入点,东京都政府与东京电力企业于1968年签订了《发电厂公害管理协定》,东京电力企业同意将火力发电厂的硫化物排放总量减少近一半。 随着东京都政府的推进,从1971年开始工厂和指定作业场所采用的重油的硫含量受到限制,东京都内排出的硫氧化物开始减少。 东京都政府根据立法要求汽车公司设置废气解决设备、宣传低公害柴油汽车、限制不符合标准的柴油汽车行驶,减少了空气体中颗粒物的排放。 另外,东京都政府对中小企业实施装备补助政策,政府补助设备设置所需费用的一半。 另外,东京都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空气体污染的监测细致、实时、公开,所有监测点的污染状况一目了然,便于污染公众了解、理解污染、监督污染。
东京都政府的污染对策是日本环境保护历史的缩影,在处理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日本政府经常通过公布全社会污染控制的总目标来诱惑公司,使用能源价格等控制手段来规范公司的环境保护行为。 工业污染源第一是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废弃物等,第一项处罚措施是根据法律法规谁污染和管理谁的手段。 政府很少对污染公司罚款,但根据谁污染谁管理,造成污染的公司很可能不得不承担管理污染的巨大投资。 对工厂的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设备投资,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公司根据生产情况提出环境保护课题,同时公司自行组织科研人员,或与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研究处理。 政府及时公开污染监视数据,方便民众和媒体监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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