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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11月24日,记者袁定波今天下午对铁道部政治部前主任何洪达受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洪达犯了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了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处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决定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从1997年9月至2007年初,被告人何洪达利用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局长、铁道部政治部主任职务方便,为有关机构和个人在股票发行、职务晋升等方面受益,有关机构 事件发生后,受贿金全部归还。
何洪达对其家庭财产、支出中换算成超过合法收入的人民币397万余元的部分无法证明其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洪达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获利,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额巨大。 何洪达无法就其财产、支出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证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必须依法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标题:【要闻】铁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洪达受贿一审被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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